3月18日上午,丹巴县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系统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秦某某、吴某某盗窃罪一案。
该案由丹巴县法院院长扎西郎加承办并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喻孟秋担任公诉人。庭审过程严格按照《甘孜中院在线庭审规范(试行)》有序进行。
合议庭在法院,公诉人在检察院,被告人在看守所,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通过“云上法庭”实现“四地联网庭审”,庭审视频、声音传输清晰、画面切换流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直播。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驾车搭乘被告人秦某某往返于丹巴和成都两地的途中,被告人秦某某通过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陈某印、陈某琴家中盗取藏式头饰、金首饰等价值共计60141元的财物。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秦某某、吴某某在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盗财物公安机关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意见,当庭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
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适用范围和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
对于只“认罪”不“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罚”,背地里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制度意义
一方面,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燃生活希望,也有利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两方面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这种庭审模式
承办法官表示:
防控疫情期间,因被告人均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提押成为刑事案件审理的一大难题。法院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积极转变传统思维,筛选适宜的案件采用“云办案”工作模式。推进在线庭审常态化,既是实现疫情防控和审判质效“两手抓”“两不误”的有效举措,又是立足藏区实际落实司法便民的必然要求。
县人大代表 泽里贡布:
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疫情影响,人民法院改变传统的诉讼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尝试“网上立案”“在线庭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实现疫情防控和审判
工作两不误,体现出司法的智慧和温度。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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