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产品。近年来,德格县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着力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了一大批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美丽德格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值此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弘扬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树立“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实践导向,德格县人民法院精选3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生龙某某等二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下旬,生龙某某向斯郎某某提出猎捕獐子,随后两人在甘孜县城购买钢丝并制作钢丝套,第二天两人从甘孜县到德格县错阿镇绒岔村青贡梁山上安放预先做好的钢丝套,在山上住了两晚,第三天下山途中发现之前安放的钢丝套套住了一只公獐子和一只母獐子,生龙某某便用藏刀将麝香割下,两人便回到甘孜县城,以6000元价格出售,所得钱款两人均分。几天后,两人再次从甘孜县到德格县错阿镇绒岔村青贡梁山上查看之前安放的钢丝套,发现又套住一只公獐子和母獐子,但公獐子的麝香已被人割取。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属物种均为:偶蹄目麝科,马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只,四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龙某某、斯郎某某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麝四只,涉案价值人民币120000元,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名被告人均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同时,两名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生龙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斯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名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服刑完毕五年内,按照甘孜州德格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龙某某、斯郎某某非法捕杀国家Ι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麝劳务代偿方案(代作业设计)完成劳务代偿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是法院判决案件被告人通过自身劳动来代替金钱赔偿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在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为兼顾“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有效平衡了生态资源保护与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能力问题,通过让两被告人“以劳代偿”还清“生态欠账”的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即在“服刑完毕后五年内(每年4个月)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在汪布顶乡野生动物救助站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救助和宣传等劳务”。这不仅让被告人更好的认罪认罚,同时也减轻了经济赔偿压力,让生态“破坏者”变成一线“守护者”,有效发挥该案对保护生态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彰显了司法温度,也体现了德格法院维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担当。
案例二
丁某春、俄色某、志某、土登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俄色某、志某、土登某在道孚县一茶楼中商议捕杀野生动物挣钱,商量好后三人于2021年9月到德格县竹庆镇协庆村吉绒山上制作并安放钢丝套六百余个。2021年10月,俄色某、志某、土登某分两次在安放钢丝套的吉绒山上发现被套住的六只雄性马麝、两只雌性马麝,将六只雄性马麝的麝香割下后交给俄色某带走并由其出售。被告人俄色某将所有麝香变卖获利的钱用于抵销购买猎捕马麝的工具及猎捕马麝过程中产生的生活、交通、住宿等开销后三人平分。马麝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俄色某、土登某、志某非法猎捕的八头马麝经鉴定总价值为240000元。被告人丁某春于2021年以现金交易的方式用2000元钱购买了一个马麝麝香。被告人丁某春收购的一个马麝麝香经鉴定总价值为24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俄色某、志某、土登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丁某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丁某春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马麝是中国特有物种,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本案中,俄色某、志某、土登某猎捕马麝的行为作案手段恶劣、危害性大,严重威胁了地处青藏高原的德格县马麝种群的持续生存和繁衍,损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样性,影响当地生态平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仅严惩前端的非法猎捕行为,也惩治了后续的收购行为,震慑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分子,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同时,德格县为农牧民聚居区,经过本案的审理、判决和法治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提升农牧民法律意识,引导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行列。
案例三
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徐某挂靠广元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地材供应合同,约定向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格县柯洛洞乡国道215TJ3标段项目部提供粗砂,合同签订后,德格县协调办、指挥部、柯洛洞乡政府通过协调划定项目部后方的涵洞后约150米以上可以进行采砂。为了加大出砂量,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也未经协调办、指挥部、柯洛洞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超出指定采砂范围与当地老百姓私自沟通协商,以最后回填挖砂坑、帮助老百姓修建堡坎为条件,在取得当地老百姓同意后,安排工人超出划定采挖范围进行挖砂,共计非法采挖砂石40514.5m³。案发时非法采挖的砂石均未出售,经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非法采挖的砂石价值为216347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了加大出砂量,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也未经协调办、指挥部、柯洛洞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指定采砂范围擅自采砂价值达2163475元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徐某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是自首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在案发后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徐某在合法矿权区域外采挖的河沙未销售,并未从中获取利益且在案发前后,被告人徐某与其合伙人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回填工作,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徐某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甘孜地处长江、黄河源头地区,境内有长江的重要支流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流域面积14.62万平方公里,占长江流域面积1.3亿亩,占四川省草地总面积的46.5%,是全国主要林区西南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江水源涵养、水土保护的天然屏障和重要防线,在维系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生态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江砂资源的无序开采,不仅危害水生生物群落,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而且改变原有的生态水文环境,影响航道安全,甚至造成河床坍塌,威胁防洪安全的潜在隐患。本案徐某为了加大出砂量,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也未经协调办、指挥部、柯洛洞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指定采砂范围擅自采矿价值达2163475元,经本院查实徐某在合法矿权区域外采挖的河砂未销售,并未从中获取丝毫利益,且在案发前后被告人徐某与其合伙人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回填工作,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徐某减轻处罚。该案体现了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始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注重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