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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数据运用思维与策略研究——以泸州“刷乐宝”传销案件为例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0-04-10 16:39:01 】 【 来源:泸州长安网

  当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的全面普及,我国社会已经由信息时代步入数据时代。与此同时,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在向网络虚拟空间转移,网络化、智能化和虚拟化等特点不断凸显。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已经逐步由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网络纵深成为了新形势下打击经济犯罪的策略核心,大数据运用是提升打击成效的关键所在。


  2019年,江阳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刷乐宝和四喜微商两起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其中“刷乐宝”传销案,涉案金额4350余万元,是迄今为止泸州发生的最大传销案。该案涉及参与组织、领导的人员多达7000余人,且点多面广,为侦办该案,江阳公安机关付出了巨大努力。笔者以泸州“刷乐宝”传销案件侦办为例,就经侦案件大数据运用面临的困难和对策作简要思考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案情简要介绍


  2019年10月12日,江阳公安机关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动警力及行政执法人员90余人,兵分三路,分别在江阳区佳乐金街、况场高速路口和纳溪区凤凰湖等地挡获泸州刷宝科技有限公司“刷乐宝”传销团伙参与会员140余人,并依法对泸州刷宝科技有限公司骨干人员杨超(男,32岁,江阳区人)、向定芬(女,32岁,江阳区人)、邹华强(男,33岁,江阳区人)等2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初步调查:2019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超、邹华强共同成立泸州刷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设立“刷乐宝”平台,以高价销售手机等商品和变相缴纳入门费等形式发展会员,以会员级别高低和发展下线数量给予返利奖励为诱饵,引诱会员不断拉人头入会,层层发展下线,不断扩大规模,并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刷乐宝”网络传销案件特点


  (一)犯罪空间虚拟化。“刷乐宝”案件系典型的网络传销犯罪,犯罪分子将传统传销诈骗手段同互联网平台进行了深度融合,形成“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新形态。犯罪嫌疑人通过以新颖的网络名词和手机APP客户端为名,利用新型平台监管缺失,对被害人消费返利来换取信任和支持,大肆进行传销犯罪。智能手机终端的全面普及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接入让经济犯罪空间进入线上虚拟模式。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普及,加速了资金流转速度,降低了经济犯罪成本。


  (二)犯罪形式隐蔽化。相较于传统违法犯罪,经济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犯罪类型。从“刷乐宝”传销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利用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外衣,用眼花缭乱的平台、技术和终端为名,假借消费返利手段这种新型传销模式来套骗资金。“刷乐宝”传销犯罪有别于传统“北派”传销封闭式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模式,在继承和发扬“南派”传销通过洗脑和利益诱惑来拉拢下线的基础上,利用“广告收益”“团队奖励”和“职位津贴”等新型概念为幌子,采取更为隐蔽的网络开放式模式从事传销活动。


  (三)犯罪团伙职业化。“刷乐宝”传销团伙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该团伙网站运维、产业宣传、人员培训、队伍拓建等涉案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这充分凸显网络传销专业化、团队化和职业化特征。该团伙善于对网络传销模式进行精细化研究和合法化包装,甚至开设门店,形成了线上、线下紧密结合的产业链结构。


  (四)犯罪收益高额化。泸州刷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普通会员可以每天通过在“刷乐宝”APP软件平台上浏览广告,即可获得20到80元不等广告收益、直推奖;初级会员:可获得广告收益、直推奖和团队奖;高级会员可获得广告收益、直推奖、团队奖及职位津贴;总代理除获得广告收益、直推奖、团队奖等奖励外,还可一次性获得公司发放的职位津贴11.8万;铂金代理除获得广告收益、直推奖、团队奖等收益外,还可一次性获得公司发放的职位津贴28万元。刷宝科技有限公司延续“庞氏骗局”惯用伎俩,利用低廉的成本,注册一个门户网站,搭建一个网络平台,制作一个简易的APP终端,就开展大规模项目宣传和会员招募。


  三、经侦大数据运用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一)思维定势固化,数据观念薄弱。一是情报搜集主动性弱。“刷乐宝”传销案件线索并不是由经侦部门最先掌握,而是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过来。这暴露出经侦警力对案件不注重深挖扩线和集群发起,仅仅停留在“见子打子”和“被动应付”阶段,云端数据集群作战局面尚未真正形成。二是数据导侦认知偏差。经侦民警惰性思想较为严重,对大数据运用不够重视,缺乏主动学习热情,对大数据技能学习存在抗拒心理。三是情报运用观念滞后。经侦领域大数据运用存在“等靠要”和畏难思想,经常陷入“不想干就不会干、不会干就不干”恶性循环。“刷乐宝”案件中,数据深挖和情报经营过于依靠实战勤务中心和技侦部门,甚至出现“离开拐杖就不能走路”问题。


  (二)年龄结构失衡,运用瓶颈凸显。随着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经济犯罪问题与日俱增。经侦工作警力老龄化导致大数据能力枷锁问题日趋严重。一是警力不足。以江阳为例,经侦大队在编民警18人,仅占全局警力4%,平均年龄已接近50岁,40岁以下年轻民警仅3人,年龄结构的局限性制约了大数据深度运用。二是人才匮乏。“刷乐宝”网络传销案件点多面广,关联到财会、税务和计算机应用工作。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暴露出信息应用和数据研判能力低下等问题。三是平台空转。鉴于经侦警力基础计算机操作水平尚且处于滞后状态,大数据情报应用方面更是寸步难行。据统计,经侦云平台权限开通率达100%,但50%经侦民警不清楚经侦云具体功能和运作形式,40%民警不会使用资金查控平台,85%民警不能操作网联查询平台,79%民警无法利用经侦云进行分析研判,经侦云平台处于空转状态。


  (三)情报机制滞后,数据效能乏力。一是获取方式奉行“拿来主义”。鉴于数据情报权限原因,经侦民警对“刷乐宝”网络传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情报研判直接丢给大数据部门,但囿于大数据部门不熟悉案情,研判针对性往往不强,关键线索容易遗漏,造成案件深挖打击成效不理想。二是数据调取“通道梗阻”。“刷乐宝”传销团伙以合法注册公司企业为挡箭牌,“合法”地在大庭广众视野下“正规运营”。“刷乐宝”案件线索局限于部门移送阶段,公安机关同相关职能部门数据情报交流缺乏规范制度保障,存在交流沟通不顺和消极配合等问题。三是数据分析情报“深挖不足”。面对“刷乐宝”案件海量涉案数据,大数据应用存在不深、不精和持续等问题。挖掘、整合、利用涉案数据缺乏全局性、综合性和前瞻性,这也严重掣肘了经侦大数据工作成效。


  四、经侦大数据运用建议


  针对当前经济犯罪发展趋势,要将牢固树立“大数据经侦”格局理念,注重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管控和事后打击,全面深化大数据运用方式,创新案件侦办路径。


  (一)牢固树立数据主战意识。“情报主侦、数据主战”是一种主动进攻的工作模式。要将大数据御用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以设立大数据警察大队为契机,把数据信息置于基础性、先导性位置来抓。鉴于经侦队伍民警年龄结构参差不齐,全员树立数据主战意识的难度较大。笔者建议从三方面入手:一要科学制定“传帮带”计划。在人员分配上实行老少搭配、互帮互助,指定一名老同志搭配一名年轻同志进行组队,年轻民警指导老同志尽快掌握大数据基础技术,老民警帮助年轻同志精进传统侦查业务水平。二要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模式,开展岗位练兵。要通过以案促学和以学助案两种互补模式,组织民警加强对经侦版块大数据运用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评析会,选取运用大数据系统平台成功侦办的典型案例,全面点评工作得失。注重深度剖析案侦思路和大数据运用技巧以实现提升大数据运用能力的目的。三要引导养成数据研判习惯。通过让经侦民警切实感受大数据运用给工作带来的便利和支撑作用,立足“泸州打全国、全国打”,促使经侦民警由“要我用”向“我要用”转变,自觉将大数据研判成果运用到侦查中去,使大数据应用成为常态工作方式,做到“每案必研判、每警必研判、抓获人员必研判”。


  (二)深化数据情报资源整合。要深入实施“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发展战略和“云端主战”模式,创新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新机制,强化以经侦“云端”平台为核心的大数据运用,全面提升数据质量和导侦能力。一是以数据平台建设为先导。要探索建立“统一指挥、情报主导、合成作战、高效打击”经济犯罪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汇入和整合涉案数据情报,统一进行深度分析研判,构建经济犯罪案件侦办数据模型,努力做到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二是以数据实战应用为抓手。依托既有公安大数据基础,全面掌握经济犯罪分子电话、短信、微信和QQ群等涉案数据情况,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集中研判,完善对犯罪嫌疑人形象刻画和时空轨迹固定,为案件顺利侦办奠定坚实基础。三是以数据互动交流为支撑。对外,要打破部门桎梏壁垒,主动对接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政府机关,打通数据调取通道。对内,要加强同网安、刑侦和技侦等警种部门联系,摸清信息化建设脉络,做到“情报数据共通共享”。


  (三)加强数据应用培养考核。一要创新经侦大数据专业人才培养。在经侦队伍内部选拔具有专业素养优势的精干警力充当大数据运用尖兵,通过采取跟班学习、技术交流和高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培养其大数据运用能力,实现经侦数据深度、高效、实战应用。二要铺开大数据基础技能运用培训。以大数据尖兵为突破口,实行“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经侦队伍大数据应用培训,让每个民警都能熟练运用经侦“云平台”进行高效查询、比对和运用涉案数据信息,不断强化“数据导侦”意识和“网上作战”能力,全面提升经侦队伍整体大数据作战实力。三要合理设置侦办绩效考核。为避免出现“集体磨洋工”和“吃大锅饭”问题,要在“老少搭配”分组的基础上,将大数据运用协助案件侦办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提升民警学习和运用大数据的积极性。


  (阮小斌   彭川)


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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