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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一)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1-04-07 16:05:05 】 【 来源:甘孜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四川省管辖区域内甘孜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康定。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一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不断壮大少数民族工人阶级队伍,并采取优惠措施积极引进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族人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任何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都不得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对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继续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国家的帮助下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具有本州特色的、团结文明繁荣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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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州教育整顿办


编辑:陈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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