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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二)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1-04-07 16:06:12 】 【 来源:甘孜政法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国家的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处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秘书长、局长、处长、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配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控制指标,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行使职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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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


编辑:陈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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