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已经说了千千万万遍,却总有司机心存侥幸,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近日,丹巴公安交警在夜查行动中,就查获了这样一位“醉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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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2日,丹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当晚,执勤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川VXXX68的小型汽车进行例行检查时,车内飘出的酒味引起了民警的高度警觉。
面对交警的询问,驾驶人王某某神色慌张。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 131mg/100ml,已经远远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民警依法将王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最终鉴定为 14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法律的“红牌”不可违
事实确凿,王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丹巴公安交警依法对王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1.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罚款1000元。
同时,办案民警对王某某开展了深刻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详细告知其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甘孜公安交警郑重提示: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异于移动的“定时炸弹”。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不要抱有“只喝了一点”、“路很近”的侥幸心理。甘孜公安交警将持续保持对酒驾、醉驾“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