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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0-02-07 10:07:48 】 【 来源:泸定政法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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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泸定县委政法委员会

  

  泸定县人民法院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泸定县公安局 泸定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四川省和甘孜州、泸定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甘孜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和泸定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利用疫情、制造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疫情检查卡点、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五、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感染病人,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七、不配合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八、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采用“设灵堂”“摆花圈”等方式缠闹,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九、宾馆、酒店等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居民户主及出租屋房主瞒报、谎报或故意隐藏疑似病例患者和应进行登记检测的外来重点人员的行为。

  

  十、阻挠或拒绝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确诊病例患者进行强制隔离、治疗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十一、宾馆、商场、超市、医院、农(集)贸市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以及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并不听从安保劝解拒不佩戴并与安保人员等发生纠纷、冲突的;景区、网吧、酒吧、电影院、洗浴、茶房、麻将馆、KTV等明令禁止的场所不按规定停止营业的;举办群体性聚会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行为。

  

  十二、拒不执行公共交通、农村客运班线停运,出租车城区外运营、司乘人员未佩戴口罩的行为。

  

  十三、拒不停止农(集)贸市场活禽特别是野生动物交易和宰杀,非法转运、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四、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电话等方式进行传播的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哄抢物资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五、城区内的凉亭、公园、地下室、休憩活动场所等一律不得有人员集聚,从事打牌、打麻将、广场舞等群体活动,更不得聚众赌博,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十六、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行为。

  

  十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八、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的行为。

  

  十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中共泸定县委政法委员会  0836-3150388

  

  泸定县人民法院   0836-3125507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0836-3122000

  

  泸定县公安局   0836-3126056

  

  泸定县司法局   0836-3122716

  

  中共泸定县委政法委员会

  

  泸定县人民法院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泸定县公安局    泸定县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编辑:李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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