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违背事实真相该怎么处罚?
5月22日上午,在理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扎某妨害作证、安某、泽某伪证一案,被告人扎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安某、泽某犯伪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庭审查明,在理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前夕,被告人扎某指使被告人安某和被告人泽某多算牛某在成都的时间,以证明牛某在“敲诈勒索案”事发时不在理塘。被告人安某和泽某明知阿某出院后(即“敲诈勒索案”事发时)未见过牛某,但碍于情面答应被告人扎某出庭作证,并于2019年11月23日理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审中以证人身份按照被告人扎某的指使作虚假证词,意图为牛某隐匿罪证,导致庭审被迫中止。
庭审后经过审判委员讨论决定,被告人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安某、泽某虚假证言,已构成伪证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重要关于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李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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