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买了新能源汽车 物业不让装充电桩?法院这样判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1-09-09 09:48:0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买了新能源汽车 物业不让装充电桩?

  

法院:业主诉求合法,物业应协助安装

  

16.jpg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将法庭搬进小区,现场审理案件 锦江区法院供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买了新能源汽车却在自家车位上充不了电,家住成都市锦江区和祥瑞苑的陈女士和丈夫刘先生犯了难。由于物业公司不配合开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以下简称《同意证明》),安装充电桩的事情一拖再拖。无奈之下,他们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5月7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将法庭搬进和祥瑞苑小区,当庭宣判审理结果,给陈女士的烦恼画上了句号。

  

  经审理,锦江区法院认为,对于陈女士在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主张,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此行为会危及建筑物安全和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陈女士、刘先生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为其安装充电桩给予必要的协助。今年6月,陈女士如愿地在自家车位上安装上了充电桩。

  

  业主

  

  自家车位想安充电桩物业公司拒绝配合

  

  今年2月,刘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满足充电需求,计划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没想到申请过程受阻。

  

  陈女士通过在国家电网官方APP查询发现,明确个人充电桩报装载明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物业同意证明。

  

  作为车辆所有人,夫妻俩其他证明都齐全,却在物业证明上犯了难。他们多次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开具《同意证明》,但都被拒绝,甚至双方经社区多次组织协调,也调解无果。无奈之下,为了让买的车能充上电,陈女士和刘先生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业

  

  业主大会不让装且存在安全隐患

  

  锦江区法院于今年4月进行了两次审理。

  

  庭审中,原告陈女士夫妻俩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为他们提供物业服务,即包含出具《同意证明》。另外,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颁布规范性文件,均大力倡导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物业公司拒不出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

  

  那为什么物业公司不同意出具证明呢?物业公司辩称,案涉小区报建于2006年,2008年交房,属于老旧小区,在建设之时,无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以及相关消防、供电设施,且陈女士购买的车库系地下车库,属于封闭空间,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小区部分业主也曾向物业公司表示,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侵犯其合法权利,业主大会目前没有同意业主在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综上,物业公司认为不能为原告提供任何协助义务。

  

  法院

  

  在充电桩上充电新能源汽车才有使用价值

  

  庭审中,法院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存在安全隐患和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同意的说法,做出了解释。

  

  由于物业公司未对安全隐患进行举证,法院认为是主观判断,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而安装充电桩需经小区统一的电气化改造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说法,混淆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其意见也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要求,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之规定,原告购买的电动汽车标注使用的新能源为电能,而电动汽车需要安装充电桩充电,这也是体现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以及停车位用途的直接方式。所以,原告该行为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

  

  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的诉请,予以支持,并判决原告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物业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官说法

  

  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而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勘查和把关。因此,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编辑:潘红

中共甘孜州委政法委员会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蜀ICP备18019402号 | 投稿须知 |

甘孜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