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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做资料、虚报工程量 村委会主任骗取移民后扶项目补助资金获刑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1-11-23 17:24:12 】 【 来源:四川长安网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游仙区黄连村原村委会主任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贪污国家移民扶贫款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收缴违法所得13.238364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在担任黄莲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承建游仙区第三批移民后期扶持(整体脱困)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扶项目)黄莲村3社、6社道路建设工程,且在协助政府履行管理移民扶贫款物的公务时,明知自己违规承建的工程项目实际完成的道路施工820余米,未完成上级下达的1225米工程量的情況下,为获取私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做资料的方式隐瞒项目建设地点、虚报工程量,将验收人员带至已完工的黄莲村5社村民自建道路进行实地验收,并获得通过。胡某领取工程款总计36. 345万元,其中3社、6社村民自筹资金4.345万元,国家财政补助资金32万元。胡某于2017年7月将村民自筹资金4.345万元先行支付给受其雇佣修建3社、6社道路的包工头黄某某;通过虚假手段套取到32万元移民后扶项目补助资金后,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支付3社、6社道路建设工程款外,其余资金均据为已有,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和家庭日常开支。经四川广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黄莲村3社、6社道路工程实际完成建设829.4米,工程造价为23.106636万元。胡某骗取移民后扶项目补助资金共计13.238364万元。
  
  法院判决
  
  绵阳市游仙区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履行管理移民扶贫款物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移民扶贫款13.23836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构成了贪污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贪污扶贫款的数额超过10万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在游仙区监察委对该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初核过程中经电话传唤到案并主动交代其涉嫌贪污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收缴的违法所得13.238364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法官释法
  
  贪污犯罪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外,还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履行公务职责其他人员从事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且贪污罪更注重对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的范围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成,在此过程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公务时,出现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对该类行为认定贪污罪符合法律规定,在实务中亦无争议。在现阶段的国家扶贫工作中,许多扶贫款并非直接下拨给村集体,而是国家按照实际情况对扶贫对象需要的资金作出预算并下拨到区(县)财政机关的专项账户中。而后在该村具体实施完成某项扶贫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后,村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与项目承包者再到相关机构去报销,最终经层层审核,相关财政机关将报销下来的款项从国家扶贫资金的专户中转入村集体账户或项目承包者的个人账户。然而,虽然资金最终转入项目承包者个人账户,但扶贫款物的性质并未变为个人财产。因此,在实施项目及报销过程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承建及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甚至将扶贫资金据为己有,仍应以贪污罪定罪论处。
  
  (张倏越)

编辑:苏彦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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