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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梳理10万余条交易数据助395人拿回近千万元“投资款”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2-03-29 10:50:4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警方梳理10万余条交易数据助395人拿回近千万元“投资款”


斩断伸向养老钱的“黑手”


  遭遇非法集资后,在警方的帮助下,他历经8年时间,终于拿回了自己的钱!3月17日上午,在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非法集资涉案资金返还仪式上,冯先生领到了12万余元退款,他激动地向警方致谢。

  

  当天,包括冯先生在内,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395名“投资人”拿回了部分“投资款”,总计913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返还这些“投资款”的背后,是一场长达数年的“较量”,因为借款方混淆了还款数据,称钱已还清,而民警花费近一年时间仔细梳理了三方40多个关联账户、10万余条交易数据,才戳穿了借款方的谎言。最终,借款方不得不配合处置名下资产,向“投资人”还款。

  

  骗子盯上老年人群体的退休金

  

  2014年5月,家住资阳的冯先生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将自己多年的积蓄35万元借给了鞠某。这名中间人告知冯先生,对方表示会有高利息作为“回报”,他还帮冯先生算了一笔“投资”账,假如把这35万元存在银行里,1年定期,利息也就500多元,而“投资”到他们在都江堰的房地产项目里,“每月利息大概5600元,一下子就增值了10倍”,有对方的房产和土地作为抵押担保,肯定能保本付息,安全性非常高,基本上就是稳赚不赔。

  

  正如这名中间人所说,一 开始,冯先生果真收到了每月约5600元的利息。然而,3个月后,利息断了,冯先生意识到事情不太对劲。而此时,鞠某已经以同样的方式,共向395人借款2312万元。

  

  据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李栋梁介绍,这些出借人特点明显,大部分都是老年人,他们用来“投资”的钱来源较为单一,大部分是积蓄一生的养老金。为了不让家人阻拦他们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很多受害者都瞒着家人,想赚了钱再跟家人分享这份快乐。

  

  警方调查发现,鞠某从冯先生等“投资人”处借的钱,都又转借给谢某。2013年至2014年期间,谢某等人因其经营的某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通过鞠某经营的资阳某投资咨询公司,以月息1.8%向资阳的不特定群众借款5980万元。后因谢某等人经营不善,无力还清借款本金。

  

  梳理10万条交易数据戳穿谎言

  

  2017年12月,谢某、鞠某以及“投资人”代表三方共同清算还本付息情况后确认,谢某还欠付395名“投资人”本金2312万元。随即,三方在警方的见证下确认了还款协议。

  

  然而,2018年3月,鞠某因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收监服刑。同年5月,谢某聘请的律师向办案部门提供了一份谢某与鞠某资金往来的审计报告称,谢某通过鞠某共借款5980万元,而返还的本金、利息及居间服务费共计6490.95万元。谢某的律师提出,谢某还本付息金额已远超借款本金,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并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谢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解除查封谢某等人名下的资产。

  

  谢某推翻多方达成的还款协议后,395名“投资人”找到办案部门,要求查清谢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追回他们的经济损失。

  

  然而,鞠某被收监执行后,其公司工作人员未对公司账本和合同资料妥善保管,导致本案关键物证灭失。办案民警根据鞠某在监狱中的供述以及“投资人”代表提供的零碎线索,调取了40多个关联账户,梳理了10万余条交易数据。经过近一年时间,终于查清了谢某一方故意将与本案无关的其与鞠某个人及其他公司的往来资金混淆于本案资金的事实。

  

  已返还50.98% 力争100%追赃

  

  据警方介绍,2021年12月,谢某等人配合对其名下房产进行了拍卖,到账资金913万余元。今年3月17日举行涉案资金返还仪式后,这913万余元按比例分别返还至395名“投资人”的账户,返还比例达50.98%。目前,警方正与当地法院执行局协作,对谢某等人的剩余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力争100%返还。此外,犯罪嫌疑人谢某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李栋梁告诉记者,这是目前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返还的最大一笔现金。近年来,很多渴望高回报却又缺乏有效信息来源和专业判断能力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地被犯罪分子“盯”上,并沦为非法集资的高危人群。他认为,老年人成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者主要包含几下几方面因素:普遍有一些积蓄,经济能力相对较好,但投资渠道狭窄;贪小便宜心理相对较强,容易被骗子利用;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原因,鉴别诈骗能力相对匮乏;沟通诉说渠道相对狭窄等。

  

  本案中,同是年逾六旬的张婆婆、李婆婆等5人,在同一个广场舞健身队中。她们退休后聚在一起健身、玩耍,一旦遇到哪里有优惠活动都会主动和大家分享“经验”。2015年,她们听另外一个舞蹈队的朋友介绍,得知“投资”给鞠某这个项目能“挣钱”,便集体邀约去投资,因为手头的养老金恰好“空闲”着,便分别投入了9至12万元不等的积蓄,同样也是拿到了数月的高额利息返现后,就再也没了消息。多方追讨无果后,她们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在子女提醒下,才想到向警方报案。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延伸阅读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等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大局。广大群众应提高对这些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打击非法集资等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非持牌机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发售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2.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

  

  3.未经批准,打着“银行”“保险”的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它不法活动。

  

  4.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域链等为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5.以“虚拟任务”“加盟积分”“消费返利”等为幌子,无商品、无实体依托,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6.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7.以私募基金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8.以“金融互助”“保险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9.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刘云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郑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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