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的摄影作品,未经我的允许,凭啥使用?侵权!赔偿!不赔告你!”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信息传播的日益便捷,网络侵权现象呈加剧态势,摄影作品领域“未经授权使用作品引发侵权赔偿”纠纷频现。这一现象一方面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一批专业维权公司,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滥诉。康定法院将通过一起案例分享关于摄影作品的司法保护问题,探讨何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司法保护的边界问题。
案件回顾
原告自称其系摄影师,其朋友承租了被告民宿,并另行取名某民宿,在朋友经营民宿期间,原告替其拍摄78幅照片并投放于携程、同程、美团、飞猪等平台以展示房源并招揽客人。一年后,其朋友退租,被告民宿继续经营但未下架照片。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康定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款7.8万元及维权产生的差旅费7千元。
被告对侵权予以否认,辩称原告照片内容均是被告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是被告花巨资设计装修的成果,原告未经被告同意私自拍摄并予以登记,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摄影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的一种,既要具备独创性也须具备一定的艺术性,方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或系对被告民宿内部装修、陈设的客观记录,或系对被告民宿外观、周边环境的客观拍摄;其目的系如实地向客人介绍客房布局、客房设施、卫浴设施、茶具饮品及室外景观、周边环境、交通路况等,在艺术性方面尚未满足摄影作品的要求,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诉请应予驳回。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但不久后便撤回上诉。
作品作为智力成果,值得尊重;知识产权作为新质生产力,值得保护;而司法作为公平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护亦有道:只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备独创性和最低限度的艺术性,方能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方能受到司法的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