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驾驶大型汽车与乙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乙维修车辆花费2千元,但甲拒不赔偿。乙所驾驶的车辆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乙遂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丙保险公司依约理赔了该笔费用。此后,丙保险公司将甲诉至康定法院,要求甲给付代偿款2千元。
法官判案
法院审理认为,乙驾驶的车辆在丙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乙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丙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2千元之日起,即享有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甲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甲给付丙保险公司保险金2千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直接赋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保险人乙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第三人甲拒不赔偿其损失,保险人丙公司在对乙进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乙向第三人甲的索赔权。同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法官提示
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中,若为交强险,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商业险方面,若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追偿时效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下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则同样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也是保险公司实际履行赔付义务之日。此外,还有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