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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生态修复:让“毁绿者”变“护绿者”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5-12-12 11:31:40 】 【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近日,康定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罪案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指定区域开展补植护绿工作,以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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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及2024年7月,被告人贡呷某某携带斧头、油锯先后两次到康定市呷巴乡吉热沟(音译地名)、剁呷沟(音译地名)砍伐落叶松、云杉等林木20棵,并将砍伐的林木断成筒状(共计89根)存放至家中。2025年1月,康定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贡呷某某家中堆放的木材后立案侦查。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的落叶松、云杉无保护级别。原木材积量合计为4.3立方米,折合树木立木蓄积量7.5立方米,参考价值共计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贡呷某某盗伐林木,破坏林业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按照康定林业和草原局的补种方案补种树木。

  

  法官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贡呷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形下盗伐林木,蓄积量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贡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贡呷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油锯、斧头各一把、原木89筒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贡呷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盗伐林木伐桩周围空地上一年内完成苗木栽植和插枝扶苗120株。

  

  森林作为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不仅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更承载着无可替代的生态价值。保护森林资源,就是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康定法院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方针,在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创新司法举措,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指定区域开展补植复绿工作。此举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补植树木,有效修复生态环境;同时,将法治文化融入生态修复过程,广泛宣传爱护森林、保护生态的文明观念,有效树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的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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