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种景象:原本就不宽敞的楼道,要么被人堆放废纸皮,要么见缝插针放个鞋柜,有些不注重卫生的居民甚至堆放发臭的垃圾,令人苦不堪言。其实,家门口并非可以随意处置的区域,忽略这点可能造成纠纷和困扰哦!

“寸土必争”的家门口,谁对谁错?
01
“夏天气温高,这么多杂物堆在这儿,整个楼梯味道都很大!”家住济南的谷先生最近因为邻居在公共楼道堆放垃圾的事情,整得苦不堪言。
原来,自从谷先生在这里买了房子后,就发现邻居喜欢在楼道里堆放杂物。刚开始还比较克制,现在废品都堆到家门口了,废旧的纸盒、塑料瓶子,连水泥地上都沾满油渍。他也曾主动找到过邻居要求清理,可每次对方都口头答应说清理,却从未做过,找物业反映也没有什么用,双方甚至因为此事报过警。
02
而孙先生的遭遇则更加“离谱”,他和物业因为门口价值不菲的“垃圾”杠上了。事情是这样的,不久前,孙先生的爱人为方便收拾家务,将其保存多年的书籍放至整理箱内,并暂放到门口楼道内,但其爱人不知书籍内夹有收藏的多张第四版面值100元人民币。此后,其与爱人外出购物,回家时发现整理箱丢失,遂报警处理。
一查,原来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当作废品变卖了,而且物业公司拒绝对损失进行赔偿。最后,孙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结果出人意料!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小区内仍旧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财物进行清理,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孙先生主张物业公司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造成其经济损失3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法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法院对孙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这两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家门口这块小空地不仅是有些人的“必争之地”,同样也是纠纷的“是非之地”。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麻烦事?学法很重要!
普法: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得随意占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换句话说,除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
同时,如果随意占用,还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如果放置私人物品占用消防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