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是婚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石,当一对本来恩爱和美的夫妻,因为“第三者”而相互猜忌时,这样的婚姻很可能就走到了尽头。有些时候,夫妻双方还会用上各种收集证据的“手段”,只为实锤出轨的事实,这些方法都是可行的吗?
家里安装摄像头抓出轨?
婚姻家庭题材的轻喜剧《小满生活》,里面所反映的婚姻生活,既有波折,也有甜蜜。
其中有一处情节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为女儿侯佳琪的户口问题,侯元元便决定辞职带女儿回老家学习考试,这势必造成了她和丈夫陈立要长期分居。为了防止丈夫拈花惹草,她悄悄给家里装上了摄像头,并在丈夫的车上装上了监控器,丈夫的行踪动态,她都了如指掌,生怕错过“重要情况”。这种猜忌和控制,让两人的婚姻关系亮起了“红灯”。
出轨在婚姻关系中的确是一条不得触碰的“红线”,有些人为了收集证据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仿佛化身“名侦探”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比如安装摄像头这件事就特别容易给自己惹上麻烦。
如果是家庭内部安装摄像头进行日常的视频监控,一般不违法。但是有些人觉得这个方法还不够“有效”,便想用针孔摄像头来偷拍,这就有点问题了!因为针孔隐形摄像头不是市场上公开售卖的普通照相设备,因此所取得的证据违反了证据合法性,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上面这条法条,希望夫妻双方都能牢记在心,但如果自己的伴侣确实出轨了,能否索赔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总的来说,出轨证据可以通过询问、调查、拍照、录音等方式进行收集。比如说,与“第三者”来往的短信、聊天记录,还有出轨方的悔过书、保证书等,或者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获取证言。切记,别冲动行事,更别用一些自以为是的“土办法”!下面举例说明。
谎报警情?
不久前,妻子张某夜不归宿,刘某怀疑其可能住到了“情敌”胡某家里。为了能顺利上门捉奸,刘某拨打 110 报警,谎称自家楼上住户胡某家噪声扰民,请求民警处理。结果,民警敲开门后发现没有明显噪声,而刘某趁势闯入民宅。最终,刘某因涉嫌谎报警情、非法侵入住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
公安警力是宝贵的社会公共资源,这样做实在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打骂小三?
一段时间来,张某、程某某夫妻二人因第三者于某介入多次产生纠纷。有一天,张某及其家属逮着机会,故意对于某进行殴打、侮辱,并拍摄视频。给于某造成了心理和生理上的巨大伤害,结果张某等人因殴打、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确非常可耻,但是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否则后果严重。有的人在获取第三者的个人信息比如照片或聊天记录等后,便在其单位、住址附近拉横幅、发传单,或在网络上大肆宣扬,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涉嫌侮辱罪,更别提殴打他人等较为恶劣的行为。
购买个人信息?
红芳(化名)因怀疑丈夫王勇(化名)出轨,内心十分不安。经人“指点”后,通过网络先后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丈夫的通话清单、定位信息、开房记录、行程轨迹等个人信息上百条。结果,非但丈夫出轨的事情没有实锤,自己反而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注意,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