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执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常以涉案房屋系“唯一住房”为由,将其视作抗拒执行的“尚方宝剑”。那么,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唯一住房”绝对不得处置?当债权人的“纸上权利”与被执行人的“安身之所”产生冲突时,法院又将如何依法权衡、妥善处置?本期法官说法,结合一起典型执行案例,为您澄清认知误区,阐释法律规则。
案情回顾:
2024年,张某、王某夫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依法判决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王某夫妇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向康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张某、王某夫妇名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面积约180平方米、市场估值约300万元的房产。得知房产被查封,张某情绪激动地向执行法官表示:“这是我们全家五口唯一的住房!孩子上学、老人就医都靠它。法律不是规定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吗?”并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处置。
法官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享有免于执行的“特权”?
法院经审查查明,涉案房产在借款时已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为合法抵押权人;该房产位于城市核心区域,属于高档住宅,且面积、价值均远超被执行人家庭基本生活居住必需标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已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从涉案房产变价款中,按照当地房屋市场租赁标准,为被执行人家庭预留八年租金,保障其过渡期间基本居住需求。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并不等同于“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我国现行法律核心保障的是公民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即实现“住有所居”的基本生存保障,而非对特定房屋所有权的绝对保有。本案中,涉案房产价值与面积均显着超出被执行人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且该房产已设立抵押,被执行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预见未按期清偿债务将导致房屋被依法处置的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预留租金”方案,为被执行人家庭基本居住权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替代保障。
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后续,涉案房产依次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法院从变价款中优先预留的相当于八年租金的款项交付被执行人家庭,用于其租赁房屋、保障基本生活,剩余款项用于清偿案涉债务。
法官说法
“唯一住房”不是规避执行的“护身符”,诚实守信才是守护家园的“根本法”。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执”的司法理念,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审慎权衡各方权益,既做债权实现的“守护者”,也做生存权益的“把关人”。在此,呼吁全社会共同弘扬契约精神,培育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以法治与诚信共筑美好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