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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助推《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路径探析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1-08-19 12:35:3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1年6月1日,有着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之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检察院由于其宪法定位和实践所需,肩负着助推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的重要职责。本文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探析检察院助推未保法落地落实的有效路径。
  
  一、贯彻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承载着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期望,承载着保护祖国的未来、民族希望的重任,其精准施行意义非凡。
  
  (一)落实党中央对未保工作的更高要求
  
  “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发出关爱少年儿童的强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对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就是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能力的成果体现。
  
  (二)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严峻: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复杂多样,低龄化、暴力化、网络犯罪等问题一次次冲击社会容忍的底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部分恶性犯罪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回应社会关切,立足现在、放眼未来,进行了大幅修订,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问题,可谓亮点纷呈,全社会对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寄予厚望。
  
  (三)体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生命力和权威性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备受关注,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认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有五大进步:一是国家监护落地落实;二是六大保护系统完整;三是体制协调有序;四是反应机制初步建立;五是舆论关切逐一回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准施行对全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生命力和彰显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层检察院助推未保法施行的有效路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全程参与的优势,加之近年来未检工作理念、业务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的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形成了检察机关助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适当性、专业性等优势,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有效推进。
  
  (一)全力宣传,营造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的良好氛围
  
  探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的初衷系通过建立一套让大家遵守的社会规范,从而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目标。但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全社会、特别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学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调查发现,许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往往习惯于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而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没有及时更新,对自己要履行的诸如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入职查询、强制报告等职责知之甚少。检察院由于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内设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密切关注着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故在法律变更的知晓程度、理解程度上有着天然的优势,有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知晓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期实现全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目的。
  
  (二)竭力监督,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精准施行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了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能。最高检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将实施之际发布《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同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检察监督推进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明确了方向。
  
  基层检察院应当根据最高检的要求,结合本地未检工作实践,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监督:一是各部门是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开展普法教育;二是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很好地践行了国家亲权理念;三是国家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组织是否履行入职查询、强制报告义务,对未履行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启动追责程序;四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玩具等领域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启动公益诉讼相关程序。
  
  与此同时,需要丰富检察监督的形式、提高检察监督的刚性、保障检察监督的及时性、保持检察监督的长效性,及时解决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办法、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
  
  (三)形成合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非一日之功,也非一家之责,而系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调查发现,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以前,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缺乏统筹、协调,导致无法形成保护合力,未成年人保护效果欠佳。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将民政部门明确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形成指日可待。
  
  多年来,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担负着领头羊的作用,为构建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曾协调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以后,检察机关一方面要监督民政部门统筹协调职责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新格局,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新时代。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熊前英)

编辑:苏彦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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