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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家规”惩戒员工 法律底线在哪?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1-08-06 10:28:1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一则“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后员工状告公司”的劳动争议引起热议。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丁某穿短裤上班,店长要求丁某着工装上班,丁某以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为由拒绝,于是被罚款50元。此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遂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被辞退。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因为丁某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故支持了丁某的主张。该案例惹来不少争议,有网友认为“现如今公司处罚员工的理由越来越奇葩”。


  为何企业“家规”总被热议,奇葩“家规”却屡禁不止?记者调查发现,有员工虽觉得“家规”过分,但对其是否违法却并不能判断;有小微企业主也表示管理员工确有“苦衷”。那么,企业“家规”该如何定?如何避免“掉坑”?法律边界又到底在哪里?


  案例一迟到10分钟扣年休假半小时


  在一家民营企业做财务的钱莉告诉记者:“公司规定早上9点上班,迟到10分钟扣年休假半小时,以此类推。把年休假时间扣完,如果还有迟到记录,就按迟到时长罚款。”钱莉觉得,迟到扣年休假的规定过于严苛了。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伟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员工迟到,企业扣除年休假时长的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员工迟到毕竟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记者采访发现,对于员工上班迟到、早退这一现象,也很令用人单位头疼。“公司规定9点上班,有些员工总要迟到几分钟,到工位坐下先吃个早饭、再聊会儿天。这样的行为不仅造成本人工作效率低,还会影响其他同事,给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向记者抱怨,“规章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一些不自觉员工的行为。如果没有规定罚钱,有些员工就认为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管理的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认为,劳动关系用工形态是以企业独占员工工作时间(在此时间内员工需全力完成企业指派的工作任务)为导向的,如果员工无特殊理由在上班期间上厕所的时间过长(在厕所30分钟看手机)或者过于频繁(每天十几次),就缩短了其对企业实际劳动给付的时间,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惩戒权”对员工进行合法、有效管理。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合理,惩戒宽严适度。


  案例二不听从上级指令扣发季度奖金


  据了解,因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点,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运用警告、降薪、调岗、解雇等措施,实现对劳动者的管理,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力。但这些该如何被正确运用?近日,北京二中院就审理了一起扣除绩效奖金明显不合理的案件。


  周某是一家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2019年9月1日,公司向周某送达严重警告通知书,“经查证,您8月26日上午出现拒不服从管理层包括资源管理经理合理指令的行为。有鉴于此,根据公司规定,我们将给予您‘严重警告’的违纪处罚,同时,将扣除第3季度所发放的销售奖金。”月底,该公司扣发了周某一个季度销售奖金2万余元。周某认为,“扣减的季度销售奖金远高于每月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合理的,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公司拥有自主管理权、员工拥有获得劳动报酬权。因为一次“不听从上级合理指令”而扣发一个季度销售奖金,公司的惩戒措施明显过重。判定公司酌情扣除周某季度销售奖金1500元。


  专家意见


  企业不可“资本任性”


  赵红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尊重员工的人格,保障员工体面劳动。个别企业有“资本任性”的嫌疑,以为企业花钱聘用员工,就得由企业说了算,规章制度即便苛刻,但员工在被聘用前就被告知并已接受,入职后就必须遵守。这样的错误观念催生了奇葩“家规”的产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单位内部的劳动管理规则,它所规范的应该是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有关的活动,不能约束劳动者个人生活行为。除非劳动者的个人生活行为严重影响到其劳动行为,才有可能被规章制度所规范。据工人日报

编辑:肖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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