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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1-08-30 10:39:33 】 【 来源:遂宁日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件共七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本报在此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进行解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本次修改,有利于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进程,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遵循。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安全生产的绝对领导,在总揽全局、把握总体战略、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等方面发挥领导核心优势,在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发挥强劲优势。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为重要准则和首要使命。“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拓展了安全发展理念的内涵,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指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第三,坚持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关键策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作为重点,完善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强化基础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固化体制改革成果。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优化了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成立应急管理部,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和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顺应机构改革需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从法律上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依法保障部门职责的履行。

  

  第二,厘清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一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功能区履行监管职责提出新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等;各类功能区依法开展相应监管的职能,推动属地监管职责落地落实。另一方面,厘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性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创新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永恒的主题,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键所在,是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的有效手段。

  

  第一,细化责任分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三个必须原则”,应当抓住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这一“关键少数”。例如,一个企业总部里,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们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应当对安全投入落实负责。

  

  第二,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结合其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不是一个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需要落实到企业各级管理层、职能部门、各车间及班组和每位岗位操作人员,做到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层层负责。

  

  第三,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

  

  事故罚款上限提高到1亿元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明显从严从重,采取“零容忍”高压态势,体现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谁敢忽视安全生产,谁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第一,罚款金额更高。对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加重处罚,事故罚款上限提高到1亿元。

  

  第二,处罚方式更严。生产经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全社会都有安全生产的法治意识,把“生命高于一切”理念根植到各级各部门群众的思想意识深处,才能让“安全第一”成为最广泛的共识。


编辑:刘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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