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在哪,法庭就开到哪”,一枚国徽、一把法槌、一辆巡回审判车承载着法律的庄重和威严,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白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县河坡片区敲响法槌,对被告人拥某犯盗伐林木一案进行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拥某为修缮房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携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头进入国家级公益林内盗伐了6棵树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并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拥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当庭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当庭判处被告人拥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当庭宣判后,合议庭趁热打铁,就地开展环境资源法治宣传。人民陪审员寓法理于案例,对现场群众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及滥伐、盗伐林木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环境保护观念,自觉遵守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拥某也现身说法,以自己的犯罪实例告诫旁听群众遵法守法。
据悉,白玉县地处全国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保护屏障。白玉县法院以巡回审判方式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纠正群众“靠山吃山”的错误观念,达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旁听群众纷纷表示受益匪浅,通过此次庭审,对滥伐、盗伐林木的违法成本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也清楚了法院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坚决态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