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天地 >
巴塘县人民法院:爱“未”有保障 发“令”护成长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4-04-01 10:48:43 】 【 来源:甘孜日报

  3月29日,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格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该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被告格某某与其前夫生育有一子,系未成年人且由被告人格某某一人抚养。故该院向格某某前夫洛某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洛某在格某某拘役期间,承担起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责令洛某多关注孩子心理状况或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孩子的详细状况,给予孩子亲情关爱。

  

  该院一直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自身司法审判职能,做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多方位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为妇女儿童维权构筑坚固的司法防线。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合理适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

  

  邹海波


编辑:潘红
中共甘孜州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