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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人竟被“盗脸”?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2-11-03 07:03:5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发现某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后,向该置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杜绝其未经允许私自安装此类设备。

  

  据悉,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在审理这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发现某置业公司在委托某销售公司出售房地产项目时存在违规行为。为了辨识销售公司所推介的购房人是否系首次到访售楼部,某置业公司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并在庭审中举示了大量购房人的高清头像抓取照片。置业公司、销售公司均向法院明确告知,未将售楼部现场安装该装置的情况告知到访购房人。

  

  针对这种情况,锦江区法院向置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一是规范行为,杜绝未经允许私自安装具有人脸抓拍功能设施设备的行为,杜绝设备运行后不张贴相关告知标语的行为;二是开展自查,将已通过违法方式取得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删除或格式化处理。该建议发出后,置业公司复函表示,已深刻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和其行为的违法性,已在公司内部开展全面整治,禁止各项目销售现场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同时将开展法律风险警示宣传培训,加强法治学习。

  

  此外,辖区内众多企业承诺,将采用店堂明示等方式在入口位置明确告知到访购房人售楼处存在人脸识别或生物信息采集系统,会对购房人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以便购房人清楚知悉售楼场所的智能化系统可能获取其个人信息。同时,告知到访购房人设置智能化系统的真实用途,将其签署知情且同意的意见书嵌入看房、购房流程,在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后,合理收集、使用购房人的人脸等生物信息,且保证收集用途,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立法措辞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未给违法收集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留下丝毫余地,法律要求信息收集者不仅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必须“经被收集者同意”。《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更是详尽提出“单独告知”和“明示同意”两个要求。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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