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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从14楼扔下垃圾 他获刑6个月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3-08-15 11:29:0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都已经出门准备下楼扔垃圾了,结果突然想偷个懒“图个方便”,便将一袋垃圾从14楼扔下,正是这一念之差,让他后悔终身……近日,记者从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案,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高空抛物者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最终,抛物者因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高空抛下垃圾砸烂楼下车辆玻璃

  

  2022年10月21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青龙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停在小区楼下停车位上的一辆小型汽车后挡风玻璃被高空抛下的一袋垃圾砸烂。民警经过调查走访,在垃圾袋中发现一张名为吴某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以及3个烟头和一瓶玻璃瓶装的眼霜,还有其它生活垃圾。经称量,眼霜玻璃瓶重86.13克,另一个护肤品重16.52克。

  

  根据对烟头进行检测的DNA鉴定结果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等证据材料,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系该小区的业主李某某。看到民警上门时,李某某一下慌了,才知道自己闯了祸。面对民警的现场询问,李某某对其当天18时许将一袋垃圾从14楼楼梯间窗户丢下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李某某平时跟儿子及儿媳居住在一起,当日中午,李某某收拾完家里的垃圾后,放在了家门口楼梯间靠门的地方。到了当天下午6点左右,李某某准备下楼扔垃圾,正在这时,儿子恰好有事叫他,李某某就想偷个懒“图个方便”,站在楼梯间进门的位置,直接把手里提着的一袋垃圾从楼梯间窗口丢了下去,然后就回家了。

  

  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成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该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并构成侵权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民法典》专门单列的典型侵权行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更是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和《刑法》都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从14楼抛下的一袋垃圾足以将楼下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直接砸穿,即使是冲击力不大的物品,比如烟头等也可能会导致火灾,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会结合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高度、次数、种类及危害后果,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决定是否以高空抛物罪来定罪处罚。

  

  同时,高空抛物罪设置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而非设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并非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判断标准,而是只要有高空抛物行为且情节严重,足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即可能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同时侵害了其他法益,还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其他犯罪。

  

  回到本案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在抛掷垃圾的时候,可能会认为随意抛掷垃圾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从案件情节来看,他的行为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并且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编辑: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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