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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 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4-01-24 10:07:0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大竹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了解,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结婚,至今已有20余年。双方婚后财产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及数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等。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中,经与双方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除对部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无异议外,双方对对方掌握的银行存款均表示不知情,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并一致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该案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申报一本通》《申报需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相应的财产申报表格,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主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法官表示,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申报财产类型包括,房产等不动产、车辆、现金、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等。不如实申报将承担法律后果,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怠于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未申报。法院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若任何一方具有《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多担债务;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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