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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处罚违规商家被诉 法院为其“撑腰”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4-03-15 09:42:1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成都互联网法庭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电商平台处罚违规商家被诉 法院为其“撑腰”


  电商平台主动事前监督,处罚了违规商家反而其被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平台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商家诉讼请求;商家在网络直播带货时宣传“阿甘油”可治“三高”,消费者购买后才知道这是普通食用油,法院判商家退一赔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成都互联网法庭陆续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帮助消费者辨别消费过程中的陷阱,同时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本报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报道。

  

  案例一

  

  电商平台处罚违规商家反被诉法院驳回商家诉请

  

  ●基本案情

  

  成都某科技公司系某电商平台的运营方,刘某在该电商平台以个人名义注册店铺并进行经营,某日成都某科技公司针对刘某店铺出售的一款商品进行处罚,该商品宣传图片为白色瓶装,瓶身载明“点……”所属类目“户外/垂钓装备”,刘某陈述该款商品为点痣膏。

  

  成都某科技公司认为刘某出售的该款商品错挂类目、遮挡关键字以逃避平台监管,其行为扰乱电商平台秩序规则,有导致用户权益受损趋势的情形,遂依据平台规则作出处罚。处罚内容为:违规分100分,违约金20000元,永久封禁账号。

  

  刘某对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处罚提出申诉,但申诉失败,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成都某科技公司解封店铺,并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入驻商家,在入驻平台时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商户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其行为应当受上述协议及规则约束;同时,成都某科技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方也应当按照平台协议约定履行监管、服务等义务。本案中,刘某将点痣膏类商品错挂到户外类商品类目,违反了平台规则,系刘某过错所导致,应当对其错挂类目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刘某所售卖的案涉商品,存在遮挡商品关键信息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刘某错挂商品类目、遮挡商品关键信息的行为,既不符合平台规则,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成都某科技公司依据平台规则对刘某店铺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

  

  义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战场”,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平台的经营者,对入驻平台的商家兼具服务和管理的职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具有滞后性,往往是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进行救济,而电子商务平台的事前监管对发现潜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趋势,避免侵害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案在厘清平台和入驻商家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平台的处罚行为作出肯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平台发挥自身优势,净化网络交易空间,从不同维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

  

  买的牛皮床竟系PU材质法院认定卖方购成欺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于2022年10月在某电商平台上下单购买了两件标注为“头层小牛皮”的床,原告收到商品后,在使用过程中被猫抓烂,此时原告发现床的材质并非被告商家佛山市某家居用品公司宣传的牛皮,后通过录像取样保留证据,并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得出结论为“PU”。杨某认为佛山市某家居用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某电商平台未对解决此事起到积极作用,遂向法院主张被告退款及进行三倍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对于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案涉床靠背接触面材质为PU,商品宣传页却宣称为真皮,虽然事后被告客服称可能是发错货了,但是案涉两张床通过两次快递运送均发错货,不符合常理。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佛山市某家居用品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的故意,案涉情形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告佛山市某家居用品公司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及承担货款3倍金额13113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商品网络宣传与实物不符引发的消费欺诈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收到的商品与被告宣传不符,且被告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有欺诈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支持了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求,维护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正当权利,发挥了个案的指引、教育功能,有利于促使网络经营者诚信经营,避免虚假宣传。

  

  案例三

  

  将食用油当保健品卖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在某科技公司平台直播销售“阿甘油”,称试用后对人的肝脏、肾脏、前列腺、血液等部位有调整和修复作用,对“三高”、湿疹有改善作用。迟某听信其宣传便花费了1312元购买了10瓶“阿甘油”,后被医生告知食用油不可能具有降“三高”的作用,于是要求某旅游公司退款并赔偿,却遭到拒绝。迟某遂向某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2022年2月11日,某区市场监管局以虚假宣传为由对某旅游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2023年3月4日,迟某将某旅游公司行政处罚的情况告知某科技公司,再次要求某旅游公司作出赔偿,某科技公司却以该订单超出售后时效为由拒绝再次介入处理。迟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退还迟某购物款1312元,并赔偿迟某3倍购物款3936元,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阿甘油”为食用植物油,无保健食品标志,不具备特定功效,无特定的人群食用范围,不属于保健品,但某旅游公司在直播售卖时却使用了医疗用语,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相关内容,违反了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同时某旅游公司虚构、夸大产品的性能和功效,符合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支持了迟某要求某旅游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针对某科技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仅是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提供方,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在商家入驻时对实际经营者的信息进行了形式审查,履行了相关审查义务,也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在事后也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迟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的现场性、互动性能够使消费者更为直观地了解和认识产品的特性,从而带动相关产品的销售。然而,近年来,食品直播带货中存在的虚假宣传问题备受人们关注,特别是通过抓住消费者追求健康养生的心理,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功效为卖点吸引消费者购买这一类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障人民的健康与安全。本案系网络直播带货时宣称食品具有治疗疾病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其意义在于:一是普法教育,增强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的了解和认识,引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了解产品真实情况,理性购买相关食品,谨防因追求健康而掉入虚假宣传的陷阱中;二是规范网络主播的带货行为,要求网络主播对于普通食品不得以医疗用语或疾病治疗等词语为噱头营销,应依法宣传正确、真实的食品内容,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三是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要落实对食品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回应和处理,并积极配合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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