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定法院在执行田某某与康定市某某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吴某某、周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告知案件情况时,被执行人情绪异常激动,对执行法官进行言语辱骂、威胁并扬言报复。
事件发生后,康定法院立即启动司法惩戒程序,对周某某在电话中威胁、辱骂执行法官行为处罚款2000元。同时通过执行联动办公室对周某某采取临控措施,查控到周某某近期出现在阿坝州汶川县附近。
辱骂执行法官 罚!
次日,执行干警前往阿坝州汶川县将被执行人周某某控制,通过对其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告知抗拒执行和辱骂法官的严重后果。最终,周某某认识到事情严重性,并表示:“我马上缴纳罚款,我也会向法官道歉”。
最后,被执行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视频向执行法官道歉,缴纳罚款2000元并具结悔过书。同时,主动履行部分案款40万元。
法官说法
执行法官是兑现人民群众从“纸上权益”到实现“真金白银”的践行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群众利益的守护者。执行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辱骂执行法官,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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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