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类型犯罪,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着力守护人民群众良好的生活环境。近日,由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某某、张某某等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泸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长江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案件。
两起案件的多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并将部分渔获物用于出售获利。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类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分别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鱼类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向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多名被告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在庭前调解中,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围绕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民事赔偿责任向多名违法行为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多名违法行为人当即表示愿意承担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损失。
庭审现场,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中,深刻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为对于长江渔业资源的破坏性,呼吁广大村民为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应当自觉遵法守法。多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目前2起案件的被告已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同时,泸定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向部分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合力实现行政效率与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机统一。
该类案件的依法办理,发挥了司法教育引领和警示作用,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效果,同时加强了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形成守护长江流域生态资源安全的强大合力。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不仅要依靠刑事打击,更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实现生态环境受损修复。下一步,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丰富检察履职方式,在加大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禁渔区、禁渔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一定区域(禁渔区)、在越冬、洄游、产卵的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并以政府通告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如刺网、围网、拖网、耙刺等。
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电鱼、毒鱼、炸鱼等。
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