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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变“补”鱼,“以鱼还渔”护生态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4-10-24 16:07:59 】 【 来源:甘孜政法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具有行政和刑事两种责任形式,不仅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严惩,还要充分考虑被破坏环境资源的恢复及后续保护。在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联合县公安局、县农牧农村科技局、朵洛乡人民政府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增殖放流活动,“以鱼还渔”共促生态修复,避免“不刑不罚”的同时维护“谁破坏、谁修复”的环境保护底线。


  

  基本案情

  

  雅砻江曲窝河段流域属于九龙县天然水域,2024年4月,刘某某、朱某某等4人在该水域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巡河的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经调查核实,刘某某等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4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九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起诉≠不处罚!刘某某等4人虽因犯罪情节轻微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处理。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对刘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经与刘某某等4人进行沟通、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4人均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增殖放流。

  

  社会效果

  

  2024年10月22日,刘某某等4人购买11000尾细甲鱼鱼苗在雅砻江九龙县朵洛乡曲窝河段流域进行增殖放流。放流现场,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工作人员对鱼苗的种类、品质和数量进行了仔细检查,办案部门对放流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协助和监督。


  

  此次放流通过“以鱼还渔”“以补代罚”,既警示了本人,教育了群众,也实现了修复生态资源环境的目的。非法捕捞人员朱某某感悟道:“原来我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希望这次增殖放流,可以尽量弥补我之前的过错,今后,我也将引以为戒,并劝导身边朋友不要进行非法捕捞。”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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