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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0-04-17 12:58:5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盗走游戏源代码自立门户 获刑 5 年赔 400 万

  

  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源代码,对“老东家”某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获利200余万元,看似成了大赢家,实则“丢了夫人折了兵”,不仅获刑5年,还赔了400万元……昨(16)日,在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公布了6起四川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侵犯著作权案。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手机APP标识等新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多主体合作的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网络游戏源代码数据比对的侵犯著作权案件等,涵盖信息技术、文娱、信息服务等多个领域。

  

  抄袭APP标识引流下载刊载声明并赔偿

  

  基本案情

  

  广州某科技公司开发并发布“花生日记”系列APP软件,该软件在相关应用商店排名靠前且下载量较高。赵某某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向赵某某的“聚省联盟”APP提供持续的软件技术支持和服务。赵某某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发布“聚省联盟”APP,后将该APP的标识和标志进行更换,将“花生日记”作为软件名称,并使用与“花生日记”APP相同的软件形象标志。

  

  法院认为,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应用软件图标及软件名称属于商品名称标识,赵某某未经许可,将原运营软件“聚省联盟”的名称标识改为与“花生日记”APP相应一致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都某科技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赵某某自行修改应用软件标识的情形,并在知晓后及时通知赵某某进行修改,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相关应用软件已经下架,法院判决赵某某在其变更标识后的应用软件首页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广州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点评

  

  本案中,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提供的应用软件类别相同,其恶意抄袭权利人应用软件页面标识,引流大量用户下载,存在搭便车、造成混淆等主观恶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复制源代码运营同类游戏获刑5年赔400万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人人”棋牌游戏软件权利人。2017年2月,邱某在任职该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职务便利获知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此后,邱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人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并上线运营。

  

  邱某从深圳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离职后,利用此前设立的两家科技公司负责“大赢家”棋牌游戏的技术支持和上线运营。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底案发期间,邱某个人获利20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点评

  

  本案为一起以复制游戏源代码制作同类游戏并运营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在全国同类案件中罕见,影响较大。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非法经营数额等因素,对被告人判处法定量刑幅度内较重处罚,彰显了重拳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态度。

  

  委托发明创造引权属纷争遵从合同约定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福建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定制化360°全景镜头模组,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协议。福建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协议,交付了全景镜头模组产品及相关技术资料。此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公告后,福建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专利是委托开发协议开发的技术成果,应归自己公司所有,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专利的实质性技术特征是由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且福建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缔约之时就已明确知晓并接受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有利用合同技术成果并添附了技术特征申请专利的可能,故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争专利没有恶意。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福建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多主体合作完成某项技术或产品的开发、改进已经成为常见的技术合作方式。本案从鼓励创新和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两方面,综合考虑诉争专利实质性特点的完成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签约、履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确认定诉争专利权的归属,为各类主体开展技术合作、利用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等活动提供了有效指引。

  

  拖欠分配收益补付收益并给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手机网游联合发行合作协议》,约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合作游戏“乱轰三国志”,由成都某科技公司进行渠道开拓,完成合作游戏的多渠道上线发行。2个多月后,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始拖欠分配收益。次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

  

  法院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拖欠支付相关收益,构成违约。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未收取到相关收益的情形下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系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催款函后仍未支付相关款项,北京某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法院判决,确认两公司的合作协议解除,成都某科技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收益、违约金共计270余万元。

  

  点评

  

  本案提示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注意规范、细化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发文拉踩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基本案情

  

  成都某科技公司自成立以来,相继开发完成live800综合业务分析系统、智能机器人系统、多渠道管理系统等计算机软件(统称live800在线客服系统),并通过“live800在线”网站推广销售该在线客服系统产品。涉案的另一公司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为53KF企业在线软件北京地区代理商。该公司在其网站发布“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中,以列表形式对53客服与live800的功能进行对比,称Live800的推广做地比较多、成本比较高、推广费用不可估量,故价格定位比较高。

  

  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发表了各种明示live800不如53客服的否定性陈述,意欲通过优劣对比,贬损成都某科技公司产品,凸显自己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优势,明显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成都某科技公司3万元。

  

  点评

  

  本案所涉对比广告是商业诋毁行为采取的常见形式,其目的在于削弱对手的竞争力,不当攫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近似商标惹官司调解组织化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某米厂称其系涉案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为“某市知名商标”“某省著名商标”。被告某购物公司高新商场在其超市内销售标注与涉案商标类似标识的大米,该大米由被告某购物公司监制、被告某米业公司生产,产品包装袋正背面居中位置对标识进行了突出性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自贸区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

  

  点评

  

  本案中,四川自贸区法院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介入调解,降低了商事主体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物资成本,为快速解决商事主体专业性纠纷提供了新样本,为助推构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完善诉源治理工作平台提供了新动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便利的司法服务和坚实保障。


  本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编辑:王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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