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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交新规实施一周 地铁里仍有手机外放?律师给出建议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0-04-10 09:47:4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轨交新规实施一周 地铁里仍有手机在外放

  

律师建议:修订相关法规明确惩罚措施破解执行障碍

  

  地铁车厢内聒噪恼人的手机外放声,一直让许多乘客深受困扰。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这种行为此前只能受到道德谴责。4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乘客在车厢内不得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直击上述地铁乘车痛点问题,使得关注者们十分期待《办法》实施的效果。

  

  目前,《办法》实施已有一周,成都地铁的落实情况如何?记者为此走访了成都地铁3号线、4号线、5号线和7号线,对车厢内情况进行观察,并采访了地铁工作人员和车厢乘客。记者注意到,乘客在地铁车厢内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的现象仍然突出,而地铁工作人员则由于配套措施和执法权尚不明晰等问题,难以有效地进行干预。

  

  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福根认为,由于《办法》本身不能具有处罚规定,客观上造成目前落地执行存在障碍。建议结合《办法》,对2017年成都出台的《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明确违反规定的相应惩罚措施。

  

  现状  手机外放声音屡见不鲜

  

  《办法》中明确,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一周以来,记者乘坐成都地铁3号线、4号线、5号线和7号线共十余次,经观察发现,乘客大多遵守规则,没有出现《办法》所禁止的大多数行为,唯有“手机外放”的现象依旧屡见不鲜,这个“老大难”问题似乎没有因《办法》的实施而有所改善。“我坐10次地铁,六七次都能碰到有人外放手机,这让我非常困扰。”乘客王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能够对这件事作出规定,这是很好的事,但最近我遇上手机外放的次数并没有减少,所以我更希望新规能够很好地执行起来。”

  

  另一名乘客胡女士则认为,对手机外放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进行管理。“手机外放的情况确实很多,但地铁行驶的声音本就不小,所以如果外放的声音不大,就没必要阻止。”胡女士告诉记者,对于外放声音很大、影响到其他人的乘客,可以施以小额罚款的惩戒。“现在基本看不到在车厢吃东西、扔垃圾等行为,但手机外放确实很常见,卖艺乞讨和营销的情况偶尔也会遇到。”乘客李先生建议,如果乘客有实施《办法》所规定的7类不文明行为,可以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或在地铁官方微博予以曝光。

  

  记者了解到,2019年5月,北京曾发文规定乘客在地铁车厢内进食、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等五类不文明乘车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回应 正筹备更完善管理措施

  

  4月3日下午,记者在成都地铁五号线的车厢内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座位上玩着手机,手机里持续传出来聒噪的短视频音乐声,周围的乘客偶有侧目,地铁上的安全文明巡查员从该男子身旁走过,没有对其外放手机声音的行为加以制止。“只要声音不是太大,我们就不会干涉。”当记者上前询问时,该名安全文明巡查员坦言,“对于在地铁上外放手机声音等不文明行为,由于我们没有执法权,目前只能做到提醒乘客。如果乘客不予配合,我们也难以进一步干预。但不久之后公司方面应该会对此有进一步的措施。”

  

  此前,在《办法》于2019年10月印发后,成都地铁曾表示会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对乘客开展普法宣传。如今,《办法》已正式实施,成都地铁是否有采取相应措施以推进落实《办法》?对此,记者联系了成都轨道集团,对方回应称,目前还没有施行相应的措施,对于《办法》里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工作人员还是以劝导为主。如涉及到具体的惩罚措施,还需要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的规定。“目前,成都地铁方面也正在积极筹备更完善的管理措施,以推进《办法》更好地落实。”成都地铁相关负责人透露,针对这个问题,成都地铁近日将会有“新动作”。

  

  观点 缺乏惩罚措施 执行存在障碍

  

  “《办法》规定了10类禁止性行为和7类约束性行为,二者的违法后果是不同的。”雷福根表示,禁止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等10类禁止性行为,有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包括不得外放手机声音在内的7类约束性行为的法律后果,则主要是被制止、被拒绝乘车等,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方式。

  

  关于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办法》仅在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这是否会有碍实际的执行?

  

  雷福根认为,《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角度来讲,《办法》仅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类型,不能制定针对各种违法行为所能够采取的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在内的处罚行为,即《办法》本身不能具有处罚规定,需要结合其它法律、法规,由专门机关进行制裁,这必然会影响到《办法》的落地效果,在执行上会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建议 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条例》

  

  雷福根建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后果进行明确细化,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及现实意义。他提到,《办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这是将具体的操作细则的制定权赋予了当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届时便可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后果进行相应的规制。

  

  2017年出台的《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对乘客在车厢内进食、躺卧、乞讨、携带导盲犬之外的动物等十三种行为进行了禁止,并明确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责令改正、拒绝乘车或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于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办法》,报请有权机关对以前制定的《条例》内容予以修正,将之前未纳入的违法行为进行补充,例如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并对《条例》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雷福根告诉记者,《办法》及相关《条例》的实施仅仅意味着创造和谐运营环境的开始,真正要消除不文明行为,还需要运营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执行,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整体提升。


  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紫荆


编辑:王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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