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中院出台15项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www.ganzipeace.gov.cn 】 【 2020-03-02 12:19:25 】 【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月28日,甘孜中院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确保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维护经济和社会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

  

  深刻认识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充分把握当前开展疫情防控与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相关要求,充分落实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疫情期间要围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纠纷得到快速、妥善处理,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岗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全面推进诉讼事务线上办理

 

  积极引导涉诉企业使用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微法院”、远程视频庭审、电子送达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以新的非接触办案模式,提升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立案、缴费、开庭、送达、调解等线上办案能力,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企诉讼服务和案件审理高效办理,全方位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司法工作的需求。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

  

  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交通物流、租赁等行业和领域,前瞻分析研判涉疫法律问题,主动发现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评估法律风险,及时提供司法建议和司法指导,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引导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促进企业扫除疑虑、坚定信心,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结合疫情实际情况,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

  

  充分考虑企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为涉疫企业复工复产留足必要空间。在诉讼时效、诉讼费用缴纳、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等方面,依法适用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对确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加大对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力度。

  

  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对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等纠纷的企业,整合调解资源,推动优质解纷资源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指导企业与相对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调解协商,提高联调解纷效率,力争从源头化解纠纷,尽可能促进合同继续履行或协商变更,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就业岗位。

  

  正确认定商事合同履行责任,鼓励商事合同双方继续交易

  

  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商事合同纠纷,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等因素及因果关系,正确把握各纠纷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相应民事责任,针对不同纠纷、不同对象灵活应用调解或判决等司法措施,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力争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鼓励商事合同双方继续交易,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妥善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涉企劳动争议,保障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要求,兼顾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和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在审理中注重调解工作,完善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法律许可范畴内多种灵活方式达成和解,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妥善调处租赁合同双方利益

  

  对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严格审查违约的时间节点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判。对承租人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压力过大而要求减免租金的纠纷,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省、州相关文件执行减免政策;承租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物业的,基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调解工作,促进业主与承租人友好协商减免缓企业租金。

  

  稳妥处理金融借款纠纷,双向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对受疫情影响而还贷困难引发的金融借款案件,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加大调解力度,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依法规范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规模、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等各项政策措施,回应涉疫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审慎处理涉疫企业破产申请

  

  依法审查相关破产申请,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发生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不启动“执转破”程序。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及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支持该类企业恢复生产,保障防疫物资供给。

  

  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开展善意文明执行

  

  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涉疫情复工复产困难的企业涉诉纠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送达、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优先解保,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生产、提升产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快立快执,加大执行力度。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视情况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暂缓采取冻结、扣划等查控措施,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企业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

  

  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

  

  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完善保全风险评估,兼顾必要性与合理性,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

  

  对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企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未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即复工复产,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依法严厉快速打击针对疫情防控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运用大数据加大核查力度,在审理中发现相关线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保障企业在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有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停工停业等应急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依法不予支持。

  

  积极开展典型案例宣传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梳理有关疫情防控的重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编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常识,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总结审判经验,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加强警示教育,引导企业、职工及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编辑:李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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